摘要:
1月19号德国竞争法,第一款规定,如果一个经营者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多样性,又滥用市场力量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从全世界来看这个是对数据垄断最新的一个立法力,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也具有非常强的借鉴意义。
根据德国这些版本的反限制竞争法,如果互联网领域数字平台领域掌握关键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实施数据闭锁行为、拒绝分享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行为涉嫌阻碍其他经营者独立实现网络效应,可以构成一种不合理阻碍形态的这种滥用市场力的垄断行为。
利用《反垄断法》规制数据垄断行为,直接目标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维护消费者用户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目标可以同时实现。
对于数据垄断问题,尤其是超级平台利用大数据资源,无论是在美国、欧盟,反垄断法都在立法、执法层面提出一些新的规制思路,也有一些典型案例。今天最后最为典型立法就是1月19号德国竞争法,第10次修正法案正式生效,第19A条的规定,它对涉及到竞争性数据的相关垄断行为也做出了规制,我们看第19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一个经营者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多样性,又滥用市场力量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认定一个经营者是否具有跨市场竞争重要性的时候,其中有一项因素就是这个经营者是否能够获得与竞争相关的数据,如果这个经营者能获得相关数据,而且非常关键的数据就认为这个经营者具有跨市场竞争多样性,也就是在多个市场当中它具有一个市场支配力。如果一个经营者具有了显著跨市场竞争多样性,什么情况之下我们可以认定为具有滥用市场力的垄断行为呢,根据德国第十次修正草案,如果这个经营者具有了显著跨市场竞争重要性,通过它所收集的与竞争相关数据,显著增加市场壁垒,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阻碍其他竞争者数据,或者强迫这个数据拥有者与它进行交易,这种情况之下都可能构成一种滥用大数据资源,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还特别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要求用户必须同意我这个经营者处理你的数据才可以使用我这个经营者的服务,而且不告诉用户我要对你这个用户处理的情形、目的和方式,这种情况就可以构成滥用大数据资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或者如果一个经营者处理了从其他经营者当中收集到了与竞争相关的数据,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这种情况也可以构成滥用大数据资源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如果一个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数据的可移植性也可以构成垄断行为,如果我是超级平台掌握大数据资源,拒绝用户在我平台之内将商业秘密转移到其他平台,这种情况同样构成垄断行为。所以这是在我们《反垄断法》框架之下,从全世界来看这个是对数据垄断最新的一个立法力,对于我们国家来说也是具有非常强的借鉴意义。而且根据德国这些版本的反限制竞争法第20条EA款和3A款规定,如果互联网领域数字平台领域掌握关键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实施数据闭锁行为、拒绝分享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这种行为涉嫌阻碍其他经营者独立实现网络效应,可以构成一种不合理阻碍形态的这种滥用市场力的垄断行为。所以在我们现行中国《反垄断法》框架之下,我们来处理数据垄断行为,尤其是滥用数据资源垄断行为我们只能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但是根据德国这个《反限制竞争法》最新法案,超级平台企业在多个市场当中都有相应市场支配力,收集到了海量大数据资源,滥用,这个是非常具有借鉴意义的。
我们讲的数据垄断或者涉及数据资源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这种垄断行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所以我们规制这种垄断行为直接目的是要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借鉴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但是其实有一种情况,数据垄断行为我们规制这种数据垄断行为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甚至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这个目标没有直接关联性。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2019年2月7日,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脸书公司的调查,涉嫌实施的违法行为并不是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是直接损害用户利益行为,脸书公司实施的在没有获得用户知晓或者没有获得用户允许情况之下根据用户在脸书上点赞,根据这个用户点赞行为分析用户的政治倾向、用户爱好、用户习惯,通过这些行为来收集用户个人数据,并且使用这类数据经过充分编辑、设立每一个脸书用户的个人数据库,然后通过每个数据库为广告商提供私人定制式的广告投放服务。这个行为很显然损害了用户或者我们广义上消费者的权益,隐私权益,而且没有充分的告知用户,损害用户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这个行为按照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观点,没有排斥竞争对手,并不构成产同意义上说的数据垄断行为,没有排除竞争对手,而是剥削了用户,损害脸书用户的权利。按照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观点脸书公司这个行为可以定性剥削性滥用垄断行为。
我国现在数据经济领域,涉及多部门领域,《反垄断法》是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工具,而我们利用《反垄断法》规制数据垄断行为的时候,可能直接目标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也可能直接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直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维护消费者利益行为不能放在《反垄断法》框架之下进行规制,也就是说要用其他法律进行规制,我是不认可这种观点的,我们《反垄断法》规制的数据治理领域既可以直接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也可以直接维护消费者利益,两者目标可以同时实现的。(翟巍: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